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各在宁有关单位:依据南京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方法》款所称\"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不包含宴请、娱乐与其他关系私利的活动动。《方法》第七条第款所称\"职业病\"的范围、名字,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方法》第七条第款所称\"生产工作的时间\",指单位规定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平时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工作时间,与规定的工作期间临时休息的时间;所称生产工作的\"地区\",指单位安排的工作职位、工作协作地区与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地区;所称\"工作紧张\",指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或者安排职工从事超越平时工作负荷量的劳动。《方法》第七条第款称\"因公外出期间\",指职工离开平时工作地址,被临时派到外区域内,下同)出差的工作时间和在外地正常的临时居住生活时间与按规定路线往返时间。职工被派常驻外地工作时间超越一个月以上,有相对固定工作、生活场合的,不视作因公外出期间,但按规定路线往返途中可视作因公外出期间。所称“因为工作缘由”,不包含宴请、娱乐、游览、走亲访友与关系私利的活动。《方法》第七条第款所称\"上下班\"情形,为职工采取的正常交通方法;所称“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三条对从事有职业风险工作的职工,企业在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职工变更工作单位前,应当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经职业病诊断后,应当根据规定提出工伤报告。职工到新企业工作后,发现患有由原企业风险作业引起的职业病的,由新企业负责根据规定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到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由新企业负责根据规定提出工伤报告。第四条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南京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应在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在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和其它有关资料认定是不是因工死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工伤的决定,特殊状况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越3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公告企业。对不符合申报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不受理公告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可以使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法采集有关证据,企业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状况。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的,根据劳动争议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工伤医疗的管理方法根据《南京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医疗管理暂行方法》实行。依据\"实事求是、严格控制、预防转嫁\"的原则,对工伤职工进行抢救与治疗特殊适应症所必需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可以适合放宽。职工工伤医疗成本实行单独核算,按实结算。第六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况,或者医疗期满仍不可以工作的,企业应当准时向劳动鉴别委员会审请劳动鉴别。劳动鉴别委员会应当按《南京劳动鉴别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鉴别,并将鉴别结论以书面形式公告企业。工伤职工于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和休息的,由经办机构指定工伤合同医院治疗并依据工伤合同医院提供的诊所证明,确定延长工伤医疗期限;由此产生争议的,由企业或工伤职工向劳动鉴别委员会提出,重新确定工伤医疗期。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三级的,可以评定护理依靠程度,符合评残标准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靠程度。己享受护理费的职工,经劳动鉴别委员会鉴别,其功能恢复或者护理依靠程度减少的,应停发或者减发护理费。护理依靠程度的管理工作由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机构视伤残者的状况审定规公告伤残者进行劳动鉴别,企业及职工应当配合,无故不参加劳动鉴别的,经办机构可暂时停发其所享受的护理费。第八条企业在接到工伤职工劳动鉴别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认定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特殊状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第九条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公告书》;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当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规范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经济赔偿书;其他与民事赔偿有关的工伤事故,应当有民事赔偿的处置结论;因职业病申请工伤待遇的,应提供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第一次诊断证明;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按工伤事故发生前工伤职工本人12个月平均薪资收入计算。初次确定按期伤残抚恤金发放标按时,按《方法》第十六条约第2项规定的规范与按养老保险方法计算出的养老金标准对比,就高确定,养老金高于伤残抚恤金的部分予以保留。将来每年的正常调整,应按工伤保险规定的规范进行,不再与养老金调整标准进行比较。按期伤残抚恤金从办理因工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方法》推行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按期待遇转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按期待遇的调整也按本条的规定实行。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办理按期伤残抚恤待遇时,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交费部分转人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的按期伤残抚恤金或因工死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金额中列支,不敷用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第十一条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后,符合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工伤证》。第十二条职工在1995年1月1近日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1995年1月1日至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别委员会鉴别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手位按规定标准支付。第十三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待遇。第十四条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至十级的职工,企业已经依据其伤残情况安排适合工作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想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另行择业,由企业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以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薪资24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的规范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确实很难安排适合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想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根据伤残程度分别按月发给等于职工本人薪资60%、50%、40%、30%的生活费。第十五条维持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须经劳动鉴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别后符合《方法》享受有关按期工伤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新确定的伤残等级支付按期待遇。重新鉴别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待遇不再调整。工伤职工在《方法》推行后因旧伤复发死亡,死亡前仍维持工伤保险关系的,比照《方法》第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实行,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第十六条《方法》实行前发生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致残并被鉴别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也按《方法》第十六条第款3项规定实行。《方法》实行前发生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致残并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也按《方法》第十六条第款4项及本细节第十四条规定实行。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根据规定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成本包含必要的平时修理费和更换成本,具体标准根据《南京城镇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方法》(宁劳险[1998]12号)实行。第十从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将来均须符合现行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方可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初次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越工亡职工工亡时的薪资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后每年按规定进行调整。《方法》实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现仍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也按《方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规范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按期抚恤金待遇,成本由原途径列支。第十九条《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的对象,需要是家居外地的职工,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计算方法是:原可以按期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计发按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计发年限最长为20年,其中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计发年限降低1年,最短计发年限不少于10年。原可以按期领取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护理费,一次性计发年限为10年。原可以按期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可以一次性计发按期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到16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爸爸妈妈可以一次性计发到70周岁,但计发年限最长为20年。一次性领取按期抚恤金和护理费计发年限在10年以内的部分,根据当时确定的按期待遇标准的100%计发;计发年限在10年以上的部分,根据当时确定的按期待遇标准的80%计发。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或是按月领取待遇,需要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再改变支付方法。第二十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成本。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置。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缘由超越一年不可以结案而不可以获得民事赔偿的,可以凭公安机关的文书性文件认定工伤,并根据《方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案后获得赔偿的,根据《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不包含以职工个人名义投保商业保险所获得的赔偿。同一工伤事故应有民事赔偿而不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以应索赔额作为民事赔偿计算。第二十一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民事赔偿和《关于调整规定实行。各行业的工伤费率标准及浮动费率表分别见附件、。第二十七条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支付各项成本和提留补足风险储备金后的结余部分,可以以抵扣企业下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形式返回企业,但不减少企业交费比率。第二十八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应当与企业签定实习协议,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实习学生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习学生所在学校和企业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方法》所称\"本人薪资\",指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薪资报酬,包含基本薪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薪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等。本人薪资以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交费薪资为准。《方法》所称\"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薪资\",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薪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薪资\"时,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工伤或批准因工致残退休的,按本市前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算;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或批准因工致残退休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算。第三十条企业实行出租、兼并、出售、分立等状况时,继续经营者或同意单位需要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根据《中国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哪个用工哪个负责\"的原则,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需要如实申报交费薪资基数和职工人数,准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状况,不能瞒报、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员调查知道工伤保险状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帮助。第三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瞒报、少报事故伤亡和职业患者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导致损害的,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工伤或职业病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或者夸大、隐瞒要紧状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需要追回冒领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紧急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工伤或职业病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别或者在鉴别时拒绝检查、夸大、隐瞒要紧状况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第三十五条工伤或职业病职工经过劳动鉴别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第三十六条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及其亲属,在处置工伤事故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劳动、财政、统计部门与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基金会计、统计报表,同意有关部门对准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待遇的监督,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各县可依据《方法》及本推行细节的精神,结合当地实质状况,拟定贯彻建议,并组织推行。第三十七条本推行细节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讲解并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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